文物保護法十年未修訂 地方有規(guī)章實際效力弱
[中藝網 發(fā)布時間:
2013-06-13]
“現(xiàn)行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》,和現(xiàn)實情況有脫節(jié)”;“有指導意義,但難以執(zhí)行。”說起文物保護背后的法律支持,不少基層文保工作者直嘆苦經。
標準不明晰操作性不強
復旦大學文博系教授、博導陸建松認為:“文物保護需要系統(tǒng)性的制度設計,只有法律而沒有可靠的機制運作,猶如頭痛醫(yī)頭、腳痛醫(yī)腳,缺乏通盤考慮。”
目前,文保工作者依據的是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通過修訂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》(以下稱“《文物保護法》”)。文保工作的另一法律依據,是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》(下稱“《實施條例》”)。
陸建松認為,法律未修訂的這10年時間,恰是中國經濟高速發(fā)展、社會轉型不斷加快的重要節(jié)點:城市化進程推動的基礎設施建設、民間收藏熱引發(fā)的走私偷盜、過度的旅游開發(fā)導致的對原生態(tài)的破壞,這些都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產生了很大沖擊。
從操作層面看,陸建松認為《文物保護法》和《實施條例》的標準不明晰,操作性不強,這也使得地方政府和個人不重視《文物保護法》。在我國,雖有《民法》、《刑法》做支持,但由于內容籠統(tǒng)也很難做出懲罰。在文物眾多的意大利,政府對不守文物保護法律的民眾,根據相關條例輕則依據《民法》、重則依據《刑法》加以處罰,具有相當震懾力和實際效力。
地方配套政策不具法律效應
由于法律修訂間隔時間較長,近年來不少地方政府等不及國家立法,在一些自認為重要的領域增補規(guī)章。以“禁止私自轉賣古建筑”禁令為例,為了保護和管理當?shù)毓沤ㄖ鄠€省市縣政府部門出臺了《文物保護法》的地方配套政策,試圖阻止古建筑的個人轉賣行為。如,2009年安徽省《黃山市文物保護管理辦法》明確規(guī)定“私自拆除、轉賣徽派古建筑將受處罰”。2009年,浙江省衢州市龍游縣在省內率先出臺了《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》、《關于加強古建筑保護與管理的實施辦法》,嚴格古建筑買賣流通和拆毀的報批手續(xù),嚴禁偷盜、拆毀和非法買賣。
對此,陸建松認為:“這些地方政府出臺的《辦法》、《意見》都是不具有法律效應的?!?br/>
建筑學專家、清華大學教授陳志華認為:“如果要取締民間私自買賣行為,那是國家層面的立法問題,需要通過相關機構的討論和表決?!?br/>
文物登記制度不健全
陸建松說,有法不依、執(zhí)法不嚴的情況,也阻撓了古建筑保護的腳步。在意大利,國家文化活動部在地方設立了中央直屬管轄的景觀與建筑管理處、考古資源管理處、文化遺產管理處,若是地方上出現(xiàn)破壞文物保護的情況,地方政府很難包庇縱容。
另外,沒有健全的文物登記制度,也使得監(jiān)管難度加大。根據2011年底發(fā)布的全國第三次文物普查名單,盡管文物數(shù)量上從前一次的40余萬處增加到了70余萬處,但原因是文物類型作了增加。令人遺憾的是,第二次普查到的40余萬處文物中,已有5萬余處消失了。
另一個尷尬的現(xiàn)狀是,我國對文物保護單位的分級僅設三級,在國家級、省(市)級、縣級以下的文物點,往往得不到足夠的保護?!叭珖齻€等級的文物保護單位加起來才幾萬處,而第三次普查的總量是70余萬處,三級文保單位比例太低了?!标懡ㄋ山ㄗh,應將所有普查到的文物信息全部納入國家文保體系。
“文物保護必須要三管齊下?!标懡ㄋ烧f,“《文物保護法》是基本法,還要建立完善的行政管理體系,并建立全面的文物登記制度?!?br/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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